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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都有期限,借款也不例外。身為債權人,追討借款本金要在到期後15年內追討,利息要在到期後2年內追討,否則債務人可拒絕付款。身為債務人,萬一真的還不出錢,除了被動等待執行,主動聲請更生、清算甚至破產,也是重生的機會。
而這篇文介紹的,就是借款追討期限與還不出借款的解決辦法。
依照《民法》第125條,一般權利如果不在15年內行使就會消滅。債權人對債務人追討「本金」的權利,也必須遵照本條的期限行使。追討「利息」的權利則比較短,依照《民法》第126條規定,必須在5年內行使,否則一樣消滅。
15年、5年的期限,是從權利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起算,也就是借款「到期」的時候開始計算。舉例來說,A、B在2010年1月1日簽訂借款契約,說好B應該在當年6月1日 返還借款,本金的追討期限15年就是從6月1日開始計算,A直到2025年的6月1日以前追討都在法定期限內。
利息的部分也是一樣的,不過記得是以利息的到期日計算,而不是本金的到期日!用上面的例子來說,假如A、B約定每3月1日、6月1日分別要付一次利息,共付2期,則第一期的契約追討期限是到2015年3月1日、第二期是2015年6月1日。
也就是說,利息的追討期限「每一期不一樣」,你最多只能追討「近5年」發生的利息,5年以前發生的利息原則上是不能追討的。用最極限的例子來說,如果你等到第15年才追討本金,最多也只能追討5年份的利息,前10年的追不到。
在一般欠款的情況,債權人一旦勝訴,聲請強制執行,就可以扣押與拍賣債務人財產;就算拍賣後不足清償,債權人也能取得「債權憑證」,每當債務人獲得財產後繼續執行,形同日復一日毫無止盡的追債。如果不想背債直到天荒地老,有機會可以讓債務人重新開始:聲請更生、清算或破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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